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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聞事件的刑法分析與幼男女性交罪?侵入住居罪?
作者 陳子平
中文摘要
"刑法第二二七條「與幼男女性交、猥褻罪」所規定的「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正顯示出,凡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都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被害客體),而任何人,無論年齡如何,都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犯罪主體),因此,如果國一的甲男未滿十四歲,則甲男可以成為本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的犯罪主體,以及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的被害客體;相對地,如果國三的乙女為十四歲以上而未滿十六歲的話,則乙女可以成為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的犯罪主體,以及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的被害客體。換句話說,甲男雖然是本條第一項的被害客體,卻同時也是第三項的犯罪主體,而成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的犯罪;相對地,乙女雖然是本條第三項的被害客體,卻同時也是第一項的犯罪主體,而成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的犯罪。"
起訖頁 71-78
關鍵詞 與幼男女性交罪侵入住居罪告訴乃論少年事件處理法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702 (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刑事證據法:第五講近年來重要刑事司法實務見解選評(五)
該期刊-下一篇 恩給性社會給付沒保障?——憲法與行政法角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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