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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列載具體求刑何錯之有──論監察院101年度司正字第4號糾正案
作者 林彥良
中文摘要
監察院於2012年5月9日以101年度司正字第4號糾正案,糾正法務部歷來具體求刑之相關函示。糾正主文指出:「檢察官對簡易與協商程序外之一般案件,動輒於起訴時具體求刑,然具體求刑查無法律依據,且易形成社會預斷及法官審理壓力,法務部應深切檢討,回歸刑事訴訟法規定。」並列舉主要糾正理由為違反法律保留及無罪推定。此糾正文一出,造成檢察界譁然1,學界多有質疑之論2,法務部最初亦持保留意見,重申具體求刑固然以公訴階段為主,偵查中亦得備具理由具體求刑3。其後監察院為貫徹其糾正意志,接續發函重申4,部分檢察機關亦開始順應監察院意見,以「請從重量刑(或請量處最重之刑)」、「請從輕量刑」等方式「不具體地」求刑或乾脆不求刑5, 最終,法務部於2013年3月19日通函各檢察署服從上開監察院糾正文,要求檢察官參照糾正文意旨,在現行法體制下勿於起訴書記載具體求刑6。上開糾正案,對於檢察官行之有年之起訴書列載具體求刑慣例,產生重大衝擊,其間或有局外誤解之處,深待釐清。
起訖頁 41-58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1306 (14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審判機關之量刑:輔助量刑系統的建構與未來發展
該期刊-下一篇 個人資料保護法淺論──以檢察官為討論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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