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醫療科技通常會先應用在住院病人身上,當新科技已經上市但還未納入健保給付時,這項新科技不會在診斷關聯群的支付名單內,因此醫院比較不願意使用。理想上,經政府核准的新興醫療科技必須先經過醫療科技評估,以確定其用途、療效、及成本效果後才能正式由全民健保給付,但目前在缺乏醫療科技評估機制的情況下,新醫療科技與現有醫療科技的相對優勢,仍處於模糊的階段。在論量計酬支付制度使用新醫療科技通常會讓醫療支出上升,而導入診斷關聯群可能同時減緩醫療費用上漲和新科技的引進速度。這當中最大的挑戰,在如何透過支付制度設計,來達到一方面控制醫療支出,同時也提供足夠的誘因來促進醫療科技進步的雙重目標。本文之主要目標在描述介紹主要工業化國家對於社會健康保險或國民醫療服務為引進新興醫療科技時,在診斷關聯群支付制度上所做的誘因安排,進而提出其對台灣實施診斷關聯群支付制度的政策啟示。本文介紹的國家包括美國、德國、法國、義大利、和英國。這些國家附加支付的共同性包括制度的銜接、強調醫療自主性、以主診斷碼為依據、建構協商公式、及以科技評估為依據(義大利除外)。同時這些國家的制度也在下列方面有差異:以費用控制為目標(德、法、義)、對申請資格的限制(德、法)、以委員會議為審查機構(德、法)、建構醫療科技成本基準(美、德、英)、及強調資訊透明(美、德、英)。由這些國家實施附加支付經驗之分析,本文歸納出附加支付制度對台灣全民健保的重要啟示包括有助於支付制度的銜接、長期醫療費用控制、及控制家戶自付醫療費用占率。此外,為使附加支付制度達成其政策目的,台灣有必要建構醫療科技評估制度,及標準化客觀的醫療成本估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