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國的確定判決在國內原則上被承認( 民事訴訟法第四○ 二條) , 在國內發生確定判決的效力,邏輯上對於作成此一確定判決之前的訴訟程序,在國內就應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以避免國內法院就同一事件再進行審判,可能導致訴訟不經濟及甚至裁判矛盾的不當後果。故就外國的訴訟繫屬應否予以尊重,如果應予以尊重,其理由及要件為何;符合應受尊重的要件之外國訴訟繫屬,對於國內相關訴訟程序究應有何效力等問題,均屬國際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問題。民事訴訟法就此設有第一八二條之二的規定,增訂,對外國訴訟繫屬給予相當的尊重,立法者在國際間亦有不同的制度及民事司法態度上的禮讓與大方,值得肯定;惟在條文細部規定上,創設部分國際立法例,透過比較研究,期能有助於國內規定的妥當適用,並對未規定上所未曾見的問題尋求合適條件與效果,降低法律的解決方法明確性與安定性,應予檢討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