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蕩起救生之舟:競爭法是否可以挽救香港港口產業?
作者 馬克˙威廉姆斯路延君
中文摘要
本文將討論即將頒布的香港《競爭法》以及已出台的中國內地《反壟斷法》對於港口產業相關的競爭問題所產生的影響。反競爭行為在該產業中顯而易見,而即將頒布的香港《競爭法》也應有能力規範此類行為。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其特有的市場結構,香港眾多資本密集型產業存在較高或者難以逾越的市場准入度,嚴重阻礙了新競爭者進入該市場,在這些市場中反競爭行為普遍存在,而香港港口產業僅僅是其典型代表之一。其結果是在這些少數寡頭壟斷的市場中共謀與勾結行為隨處可見。關於中國內地一些政府部門所實施的貨櫃車跨境運輸規範政策,屬於已頒布的中國內地《反壟斷法》中的“行政壟斷”行為,而抑制此種壟斷行為,也將會從整體上改善香港港口產業的市場競爭環境。結構上,本文將在第二部分闡述目前香港港口產業的重要性和運管模式。第三部分將會對相關的經濟政策問題進行考量。第四部分將闡述和分析當前該產業中影響市場競爭的市場結構與產能問題。第五部分將對廣東省的新興港口對於香港所帶來的市場競爭壓力進行分析,並且討論廣東省內政府機關和機構採取的經濟政策對於香港港口產業的限制。第六部分將重點討論和解釋現有的市場和限制性經濟活動對香港港口產業競爭的不利影響。第七部分將著力於香港提出的競爭法對於上述問題的影響,特別是行為上的限制是否能夠有效地解決該產業中的競爭問題。第八部分將討論結構經濟是挽救香港港口產業的唯一方式,儘管香港新的競爭法可能不包括此種權力。他國實施結構救濟的範例將會被評估,這些經驗對於香港競爭法體系的建立具有借鑒意義。在文章的最後,一些促進香港競爭法體系建立的意見和建議將會在此部分提出。
起訖頁 1-35
刊名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1112 (19期)
出版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下一篇 公共工程契約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台灣地區民法及大陸「合同法」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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