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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201305 (2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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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沿海國對其金屬經濟區內船舶汙染的立法管轄權
作者
張湘蘭
、
葉泉
中文摘要
當船舶汙染發生後,受影響最嚴重的莫過於沿海國。但《海洋法公約》副語言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內船舶汙染的立法管轄權十分有限,與沿海國對環境污染保護的訴求相差甚遠。鑑於修改《海洋法公約》在短期內難以實現,國際社會需改進國際海事組織在防止船舶汙染方面的作用,並適時地促成新公約或現有公淤執行協定的出台,而已在不過分干擾航行自由的基礎上,提升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內船舶汙染的立法管轄權。
起訖頁
144-151
關鍵詞
沿海國
、
專屬管轄區
、
立法管轄區
、
海洋法公約
刊名
当代法学
期數
201305 (27:3期)
出版單位
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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