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在確立"先行調解"和審前"分流式"調解的同時,對司法確認制度給予了法典化確立,以而為"訴調對接"機制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注入了新活力、提出了新挑戰。通過對新規範的系統梳理及司法實證數據的收集分析,可以揭示三大"訴調對接"機制在理論、制度和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與困惑。為實現司法與訴外解決機制之間的實質化協作,應當釐清調協議與原糾紛之間的關係,矯正對司法確認制度的過份期望,合理配置各類司法調解與訴訟裁判制度之間的分工模式,進而扭轉和避免調解與司法混同化、虛假調解氾濫、解紛矛盾後移、執行壓力"旋轉門"等消極局面的出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