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在舊版《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導論」中提出,其研究從假設中國由漢至清兩千餘年社會結構沒有重大變化的前提出發,分析傳統法制與社會。舊版假設雖不再出現於1981年以後的新版《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但並不能掩蓋這部經典作品依然包含此假設。該假設事實上忽略中國歷史及深嵌其中的法制在不同時期的重大變化。這種研究上的欠缺與瞿同祖的社會學立場密切相關。同時,受社會學結構功能主義研究導向影響,《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還忽視了立法動機與目的的探討。以上思路負面影響了這部經典作品以及瞿同祖其他三部作品的某些內容與結論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