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轄下各部會在「科學技術基本法」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公布施行後,陸續訂定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之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自此政府出資、委託或補助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歸屬便有了法源依據,衍生收益之分配及歸屬後之智慧財產管理亦有相應之依循方向。此一發展由法規層面來看,初步已滿足各公部門出資研究計畫之所有智慧財產相關需求,然而實際上在執行層面,還需補充相關配套措施,尤其是為滿足各機關公共建設業務需求而進行之委外研究案,因為該研究成果亦可能同時有促進產業發展的商品化可能性,相關衍生議題將無法直接套用在現行規範上獲得充分的適用。因此,本研究嘗試以公部門委託研究案為標的,由國內各部會之成果運用及歸屬辦法分析,了解各部會在規範上的差異,與可能衍生之問題,進而以政府採購主管單位—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之「政府採購契約要項」與「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以及各政府機關之委外研究合約進行分析,以了解現行契約中與智慧財產相關規範之完備程度。最後,再由文獻中探討國外公部門之委外研究智慧財產管理措施,與前述分析結果比較,據以提出可供國內公部門參考之委外研究智慧財產管理措施與契約補充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