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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社會秩序與強迫淨化:性工作的行政規約
並列篇名
Sterilizing Society Social Order and Policing Sex Work in Taiwan
作者 許雅斐
中文摘要
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的法治理念中,警政與司法的角色並非強加一種認同於公民,強迫人們遵循單一的生活形式,而是透過法律,為新形成的性與認同開發討論空間與學理概念,促使相互爭辯的群體或生活風格保持和諧。同時,市民社會的政治,並非在於設計政策,使具特定認同的群體凌駕其他,而是透過公開對話與協商,提出必要的改變,使具備各種認同的群體,不必靠著暴力與壓制共同生活。因此,任何行政管理原則,都必須透過(包括憲法層次的)法律協商,協調各種群體間的社會關係,而不是為國家所管理的公共政策,尋求方法與目的。 然而,在台灣,針對成年性工作者的行政管理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卻反其道而行。它歸屬於維護社會基本運作的行政法,而非制裁犯罪的刑法,但卻將其管制範疇擴及人民自由的剝奪。這不僅侵犯刑事制裁體系,也明顯違反了憲法對人身自由權的保障。更重要的是,該條款以拘禁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懲罰性工作者,無疑地是將十九世紀階級鬥爭所發展出來的法律工具,導入性∕別領域。它在女人內部建立單一的性價值觀與高度不平等的性階層,將性工作者由受害者、低劣者,轉化為必須被改造的對象,從而達成淨化社會整體的目的。精確地說,如同納粹德國時期一般,它以「國家效能」,斷定女人的性優劣,並依照(排斥他者的)性∕別秩序,決定不同群體的存與歿。這是一種永久淨化的國家種族主義,一種維持社會常態化的方式。因此,本文將探討,在該法條的立法過程中,性工作者如何被確認為罪與罰的有效主體,以及這個性∕別秩序的生成演變。
起訖頁 107-154
關鍵詞 社會秩序強迫淨化性工作國家種族主義社會秩序維護法保安處分母職Social orderCompulsory sterilizationSex workState racism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lawProtective measuresMotherhood
刊名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期數 201012 (80期)
出版單位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社
該期刊-上一篇 溫情與驚駭:當代臺灣刺青性別與階級的位移
該期刊-下一篇 聆聽「失語」的被害人:從女性主義法學的角度看熟識者強暴司法審判中的性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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