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於2002年建構自由貿易區乃積極促進區域投資之發展,以尋求在各種投資之便利化與自由化措施機制,以法制規範輔助貿易投資規模的具體實踐。東協得以順利實現自由貿易區,其形成因素中比較被研究者所忽略者即是「法制因素」,此為本文探討的課題,本文將東協各項投資法制的內容與原則作系統性的歸納分析。本文研究認為:經貿投資合作發展催生了法制,而法制的完備保障東協經貿投資之有效運作。無完備的法制經貿投資合作就無以為繼,然而,東協投資合作的法制歷程,仍然面臨諸多困境有待解決。2008年東協憲章揭示東協一體化若干理想目標與投資爭端解決規則,但對於設立屬於東協區域法院卻仍無規範,其他如東協成員國複雜共識仍需要時間、對經貿協商原則的羈絆、傳統東協模式面臨的障礙與調整等,均為經貿投資法制所面臨的局限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