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完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制度的法律改革中,國資委與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關係的處理具有基礎性的意義。本文認為,「強董事會、弱股東」是兩者關係的基本模式。本文從一般公司股東會(股東)與董事會關係的分析入手,通過國有獨資公司與一般公司的比較論證這一命題。首先,就總體而言,股東會(股東)控制公司的程度依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順序遞增,而董事會被需求的程度及其權利則依次遞減;其次,以股份公司為樣本,大型公司股東會與董事會的關係呈現出「強董事會、弱股東會」和「弱董事會、強股東會」兩種基本類型;再次,國有獨資公司與一人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比較證明,國資委的性質決定其與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之間關係應當採用「強董事會、弱股東」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