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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勞字第四號—捷運公司對離職員工請求賠償,被判敗訴案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就員工之訓練及訓練後應服務之年限,作業要點第十條明定:「凡參加本處及國內外機構舉辦有關捷運營運之研習或訓練,其受訓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受訓前應簽立服務義務年限,訓練期滿後,其服務年限為訓練期間之二倍,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但為捷運系統各路線通車所培訓之運務及維修線上人員,其服務年限至該所屬路線商業運轉後一年」。而若有違反,則應「依未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其訓練期間所領之全部訓練相關費用及相等於所領薪津之金額」。同要點第十一條亦定有明文。"
起訖頁 125-132
關鍵詞 八十五年勞訴字第四號捷運公司離職員工民事訴訟法假執行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705 (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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