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西行線匝道工程進行混凝土灌漿作業時,高達五十餘公尺的支撐鋼架及混凝土節塊突然發生坍塌,造成七死三傷的不幸,死者中包括六名非法僱用印尼外勞及一名本地勞工。本案公共工程招標制度先天不良,包商為了賺取最大利潤,普遍把工程層層轉包,在重重剝削下,迫使小包頭只能僱用非法外勞,以節省成本;而且在工程各環節中所使用的材料、工法,都是使用最節省成本的最低標,且又經常趕工,再加上無能為力的勞動檢查單位,這些結構性因素是無法降低營造業工安事故的主因。此外,本案死者中包括六名非法僱用印尼外勞,也凸顯外籍勞工人權保障的問題。長久以來,我國「勞動刑法」並不受到學界重視,文獻上的探討也不足,相較於德國,早在威瑪共和時代已有「勞動刑法」的概念與討論。「勞動刑法」保護的對象為廣大的社會底層的勞工階級,最能體現刑法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值得刑法學界投入研究。基此,本文試圖整理現行勞動刑法定位(貳),參考德國勞動刑法之概念(參),為了聚焦相關問題,以本案出發,提出相關問題(肆),最後給予我國勞動刑法之定位,提出適切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