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私合夥潮流下,我國於2001年制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本著「政府最大的審慎」及「民間最大的參與」,將公共建設由政府委託民間投資廠商興建與營運,以提供民眾使用。在此種代理關係中,公部門係以公共利益為政策規劃目標,而私部門則以營利為目標,所以適宜採經濟分析方法評估BOT法制。尤其在BOT模式中,固然政府已提供用地取得、特許經營權、附屬事業及融資與租稅優惠等誘因機制,但對於公共工程之營建品質、工期及收費取價,乃至營運服務品質皆設有監督管理機制;而BOT投資契約則是規範公部門與私部門權利義務之依據。本文即以代理理論之視角,分析促參法及BOT投資契約之代理假設、代理風險、代理成本及資訊不對稱問題。即以經濟學分析BOT公共建設之法制,以確立公、私部門在BOT模式中的角色扮演,也為促參法之公私合夥推動公共建設法制提出經濟性分析,以提供未來訂立BOT投資契約內容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