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是在社區建設這一大背景下實施的一次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改革,也是創新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它也是一項嚴肅的刑事執法活動。但我們面臨的是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即《社區矯正法」對此進行規制。今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連署出台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兩院兩部”《辦法」),該《辦法」的核心還是沿襲了“兩院兩部”2003年聯合公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即“社區矯正”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區志願者的協助下通過矯正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通過探究,我們認為,社區矯正是建立在社區自治基礎上的一項法律制度,也是政府移交社區的一項公共事務。社區矯正機構屬社區居委會序列,它在社區黨組織、居委會的管理下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公檢法司在社區矯正中代表國家,根據各自職能實施司法審判、法律監督和行政執法、業務指導等工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國家權與社區自治權二者的有機結合,體現出在刑罰執行制度上一種新的社會管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