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是民間資本渴求和國家壟斷資本供給體制衝突的尖銳化和公開化,監管層再度以血祭旗以儆效尤的努力注定是徒勞,破除銀行業的國家壟斷,允許民間資本控股銀行才是治本之道,而村鎮銀行則是民營銀行推出的最佳載體,廢除主發起銀行制度,允許民間資本控股村鎮銀行勢在必行。曾在我國近代金融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票號和民國私營銀行,向後人昭示民間資本完全可以將銀行業經營得風生水起。重拾“以義制利”的傳統商業倫理,構建合理集中的股權結構,對股東道德風險與關聯交易進行直接嚴苛規制,慎選職業掌舵者與用人管理體制,先行推出利率市場化與存款保險制度是民間資本控股村鎮銀行後穩健前行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