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主權國家為當事人的條約仲裁正成為晚近涉國家糾紛解決的生力軍。與傳統國際商事仲裁相比,條約仲裁的自足性表現在仲裁管轄權、程序透明度、裁決審查以及裁決執行方面。國家豁免成為挑戰條約仲裁裁決的最後一個理由。國家豁免規則在條約仲裁裁決執行不同階段的適用、國家豁免規則的放棄以及適用國家豁免規則後裁決如何救濟是條約仲裁國家豁免的特殊問題。由於執行地國法院僅適用本國的國家豁免規則,這一領域的實踐遠未統一。隨著中國在投資條約中簽訂越來越多仲裁條款,國家豁免問題將在多個層面出現。因此中國應積極用條約提供的程序救濟,充分運用執行地國的國家豁免規則、在不超出《聯合國豁免公約」義務下儘快制訂我國國家豁免法乃解困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