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共通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受訴法院對某一證據進行調查的結果能夠作為對立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共通的證據資料予以利用。證據共通原則細分為對立當事人間的證據共通原則與共同訴訟人間的證據共通原則兩種基本類型。證據共通原則確立之基礎是自由心證主義,因為自由心證主義不僅強調受訴法院自由地進行證據評價,也要求受訴法院對於同一事實應形成同一心證。根據證據共通原則的要求,在民事訴訟中,證據調查程序一旦開始,即不允許當事人隨意撤回其證據調查申請。為確保辨論主義所固有的防止突襲裁判之機能能夠充分地實現,證據共通原則尤其是共同訴訟人間的證據共通原則在適用上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當事人的防御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的情形下,受訴法院根據證據共通原則認定案件事實才具有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