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犯罪中對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認定歷來是審判中的難點和重點,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人的心理是可以通過其客觀行為來知悉的,同時犯罪心理學更進一步為我們提供了了解行為人心理的方法和途徑,許多學者在司法實踐中也總結出了一些知悉行為人心理的方法,因此,在無直接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進行主觀明知的認定。一般而言,可以從運費、酬勞、運輸的方式、交接方式、行為人的行為、行為人對毒品的知識和經驗、是否事先申報和接受檢查、地域等幾方面來進行推定,但推定時也要充分注意到行為人的年齡、教育程度、生活環境、精神狀態等等足以影響行為人進行認識和判斷事物的因素,充分聽取行為人的辯解和解釋而且量刑時要留有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