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社會普遍認為,保護個人隱私不僅是英國作為《國際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的渧約國應當承擔的國際責任,更符合公共利益。可以說,雖然我們仍然沒有一個普遍且獨立的隱私法,但我們已制定了保護私人生活特定領域的相關法規。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我們根據歐盟的數據保護指令制定了數據保護法,也有專門的反騷擾成文法。此外,過去幾年中,我們已經發展並應用了一些廣泛的原則用以保護個人信息不被他擅自公開。當公民力圖阻止他人公布其私生活細節時,法庭面臨的不僅僅是私人權利與公共權利之間的衝突,而是需要相互衝突的兩種公共利益之間做出權衡。我之前提到的“新方法”,是當前英國法官在平衡“個人隱私”與“言論自由”這兩種價值的衝突時必須採用的方法,即判斷曝光對當人的侵犯程度,以及與之相對的公共利益--溝通自由和公眾的充分知情權(至少對於關係其合法利益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