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深層次發展,我國的現代化建設體現出從平攤式建設到立體空間式建設的趨勢。這種趨勢在地鐵、高鐵、空中花園等現代化空間式建設如火如荼的進行中得到全面體現。在各種現代空間式建設顯現出勃勃生機的同時,我們卻遺憾地看到,在我國,以空間為客體的空間權立法幾乎處在真空狀態,只有在《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制度中略有涉及。這樣的立法現狀,無法適應空間建設高速發展的趨勢,亦無法解決基於空間權而產生的各種糾紛。在比較法上,國外空間權立法已經比較發達,應該吸取國外之先進經驗,結合中國之現實國情,盡快完善相關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