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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二四號—財政部關於全部農業用地作分次贈與最後一次前各該次贈與,應否先予核課贈與稅之解釋,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尚無牴觸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八二二三四八五號函釋:「贈與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經分次贈與能自耕之具有繼承人身分中之同一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全部農地均准免徵贈與稅,惟最後一次以前各該次贈與仍應先予核課贈與稅,俟最後一次為贈與,全部農業用地均歸同一受贈人後,再辦理退稅」,係主管機關為執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五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必要,就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作業,對所屬機關所為之釋示,與上開法律規定之意旨相符,於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起訖頁 121-123
關鍵詞 釋字第四二四號農業用地贈與稅租稅法定主義農業發展條例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705 (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二三號—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款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未符母法授權目的,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且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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