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85條調整物件保有人責任,其責任人的範圍包括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管理人應作狹義理解,僅指對國有財產承擔管理義務的法律主體。至於建築物的物業管理公司以及工作的承攬人等,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的場所主人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相應責任。而使用人則應作擴張解釋,涵蓋實際管領控制物件的占有人。第85條在立法例上兼採“所有人負責主義”和“占有人負責主義”,並且多重主體之間可能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物件保有人責任所包含的具體加害形態也不應局限於法條列舉的“脫離、墜落”,凡因管理、維護欠缺所產生的致害形態,都應擴張解釋到第85條的適用範圍之中,以達到充分救濟受害人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