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應該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因此論者有認為國家應該對於失業勞工提供就業機會與失業保障,以履行保障人民就業的責任;但也有論者認為,國家雖然有責任提供就業機會,但在無法提出適當就業機會,或失業勞工無法透過就業服務就業時,應配合職業訓練,以增加失業勞工再就業的機會,不宜一律發給失業給付。
近來國家財政欠佳,必須將有限的資源用於最需要的方面,並重視資源運用效率。因此本文將以工作權的本質為基礎,分析國際與國內對於工作權保障的規定,檢討政府對於工作權的保障,是否於無法為失業勞工提供就業機會時,即必須提供失業給付,提出具體的意見,提供政府在研擬相關法令時參考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