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本研討會開頭唄幸一教授的報告中所強調,醫療行為中的醫師﹒患者關係是醫事法中「基本的問題」,過去曾在本學會中再三地討論過。(1)。固然在這些討論中尚無法得到完全一致的見解。在此我想先以下面兩點為前題來進行本人的討論。第一,醫師必須將醫療有關的情形詳細地向患者說明,使患者在理解之後基於自由意識同意醫師的治療,此創所謂的「被告之後之承諾J (informed consent),這是醫師﹒患者關係的根本。醫師與患者應該是對等的伙伴,合力共同解決因疾病為患者所帶來的各項問題。第二,如何實現上述醫師﹒患者之間的關係,又其對等關係應該達到什麼範圍?有必要藉由法律加以界定。但另一方面,「被告之後之承諾」以外的聲療行為,醫師仍應可保持適切的裁量權,這方面法律的界入應該採謙抑的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