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基於澳洲學者Braithwaite及Harris之修復式正義方案評估原則架構與精神,介紹並評估現今臺灣社會中具修復式正義精神之司法制度:(1)調解制度、(2)緩起訴與緩刑、(3)少年司法制度,以及(4)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本文之論述一方面含括各制度的政策目標、實踐情形;另一方面,討論各制度中所優先考量、重視的修復式正義原則,及其實踐時可能對其他原則產生的抑制效應。本研究發現臺灣現行方案仍多以「犯罪人復歸」、「關係性修復」等目標為中心,但對於賦權、參與、責任歸屬、真相的原則及「被害人修復」的目標較未賦予相等的重視,故與Braithwaite和Harris所提出之基本評估原則及修復式正義理論興起所持之被害人訴求,有所迥異。本研究認為,實踐修復式正義方案時,需要重視與覺察到基本原則的實踐情形,而非僅理想性地追求高層次的目標原則。再者,未來研究應對被害人需求進行更深入的探究,較有可能建構出滿足被害人需求、取得被害人及其支持團體認同之修復式正義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