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聲請人主張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三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牴觸憲法第七、十五、二十三及一七二條規定,提起釋憲,經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六八二號,本文嘗試評析大法官解釋中對闡明工作權與應考試權關係之貢獻,並且闡明考試院應係獨立之憲法機關,自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另也闡明該系爭規定之授權依據為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有無違反釋字第五二四號所宣示的禁止再授權原則,最後並援引德國學說與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檢討本號解釋對該系爭規定是否牴觸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採寬鬆審查標準是否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