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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詹鎮榮教授〈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程序標的——我國與德國法制之比較〉重點提示
作者 月旦釋讀文摘編輯部
中文摘要
按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已發生形式確定力,基於法之安定性原則,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尊重其效力,不得再有所爭執。惟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確保行政之合法性,於具有一定事由時,似應准許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以符法治國家精神。
起訖頁 11-15
關鍵詞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不可爭力判決確定力程序標的法安定性原則
刊名 月旦釋讀文摘  
期數 201203 (1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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