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前論陳,依目前實務穩定之見解,顯認定二○一○年六月內線交易法制之修正,已直接涉及構成要件之限縮而影響到內線交易可罰性之範圍,準此,內線交易法制之變革,或多或少似已對於實務之運作產生化學變化。申言之,管見以為,本次修法強調內線交易案件下「重大消息」之形成過程,並強調客觀上應先確立重大消息之具體內容,進而判斷消息明確與否以界定內部人應戒絕交易之時點,最後進入消息重大性之「具體判斷」,主觀上行為人亦必須實際知悉重大消息之具體性、明確性、重大性之客觀事實,始足構成內線交易。惟將來整體法制之運作走向為何,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