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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釋讀文摘
201112 (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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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假扣押之抗告程序是否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陳述意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六○號裁定
作者
月旦釋讀文摘編輯部
中文摘要
按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其裁定不待確定即得為執行名義。為防止債務人於強制執行前知悉假扣押裁定而有隱匿或處分其財產之機會,達到脫產目的,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乃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以保障債權人之實體利益。
起訖頁
44-46
關鍵詞
假扣押裁定之抗告
、
陳述意見
、
保全程序
刊名
月旦釋讀文摘
期數
201112 (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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