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原環保署完成的「環評結論」所附之條件「『營運前』應提健康風險評估」,其中「營運前」應作何解釋?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謂「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是否包括「雖已完成審查,但事後被撤銷的情形」?
三、原環評結論被撤銷後,據以許可之「開發」如已失其效力,行政機關是否有「裁量權限」,於二年屆至前,始決定廢棄許可或下令停工?
四、「法院判決不及於訴訟外之第三人」的規定,是否得以導出「停工,不停產」的結論?
五、當上級長官的指示與法律客觀意旨不符時,公務人員應服從上級長官的政策指示,或是基於依法行政遵循法律之客觀意旨?
六、「廠商的信賴與公益衡量」應如何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