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現行證券投資基金稅制從納稅主體而言,主要包括基金本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以及基金投資者。然而,由於目前尚未形成系統、穩定的基金稅收政策,關於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的納稅主體的規定存在諸多不明確甚至矛盾之處,而問題的癥結主要在於對證券投資基金本身的納稅主體資格認識不清。儘管證券投資基金在民法中尚未獲得獨立主體地位,但其憑藉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基金活動的營利性具有稅收權利能力和稅收行為能力,當屬適格的納稅主體。至於基金本身是否會成為具體稅種的納稅義務人,則要根據稅法的明確規定以及相應稅種的具體要求進行認定。結合中國大陸現行稅制,根據徵稅對象的性質和特點,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的納稅環節概括為設立、交易、所得三個環節。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釐清證券投資基金所涉稅種的納稅主體,從而科學、合理、公平地在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投資者之間分配納稅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