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倫理守則」12 條條文,其中心思想來自何處?是以何種價值觀為出發點?「在服務他人的各行各業,大多訂有倫理守則,作為律己律人的規範」(林勝義,1996a)。民國84年內政部社會司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的「祥和計劃」,訂定「志願服務-志工守則」。民國90 年1月「志願服務法」公佈,第15條規定「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二、……等」。因此,民國90年4月,內政部延用原「志願服務-志工守則」而增訂11 條及12 條,頒佈「志工倫理守則」,作為我志願工作者行為的規範。志願服務展現出人性光明的本性,在助人互動中維護了社會安定,促進了社會進步。志願服務感人的事蹟,教化了社會大眾,其穩定社會的功能與社會教育的助益深受重視。政府希望藉著「志工倫理守則」規範出志工當為與不當為的行為準則。冀使志願服務工作的推展更能順暢,使其功能更加發揚光大,使社會大眾分享助人的快樂,感染更多的人,參與此散播光和熱的人際互動,共同創造溫馨的社會。本文探討「志工倫理守則」之中心思想為何?是何種價值觀規範?志願服務助人律己的精神?又是何種我中華文化、傳統美德承襲在我志工倫王守則中?「仁」是志工倫理守則的中心思想!志願服務助人律己的精神,在於仁愛與義。亦就是我中華文化所崇尚的儒家思想的精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