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高亮發現烏木後,認為應當取得所有權。於是,媒體先是叫屈,繼而放大政府與民爭利是一種“選擇性執法"的觀點。烏木厲於埋藏物,而非吳高亮理解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專家認為的天然孳息。烏木被發現於承包的集體土地之內,意昧著烏木埋藏的“埋藏物空間固定"、“埋藏物環境"等環境性因素的存在,作為至關重要的一個前置性因素,烏古生物化石、礦產資源、文物的核心區別是代表的利益差別。《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無主理埋藏物歸國家所有",在《物權法》第114 條處理中倒退為按照遺失物處理,媒體不適當地為主權先占理論張目,擴大廢棄物撿拾侵權、采蘑菇、挖奇石的資源合理利用的非正式當推演邏輯,是缺乏媒體社會責任的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