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在社會建設領域深受認可的輔助原則作為理論基點,分析了公益訴訟制度力量組合中的位序安排。本文認為,基於新民事訴訟法將公共利益定位帶社會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的維護應形成一個社會驅動、政府保障的動力機制。目前,應處在第一位序的公益訴訟啟動者公民與社會組織,事實上是整体“缺位"的;從理論上分析,行政機關應為第二位序的公益訴訟啟動者。單行法在規定行政機關公益訴訟時,需要特別關注行政機關基本職責、在政府權力架構中的地位與民事訴訟機理之間的協調;檢察機關是啟動公益訴訟的第三位序主體。其合理性依據在於國家機關之間職權運作的次序性。檢察機關能否真正成為公益訴訟的第三位序啟動主體,需要進一步論證檢察機關的功能與職責,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與既有民事訴訟制度的協調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