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民事責任主體不及於次要行為人?:以企業財報不實類型案例為中心
並列篇名
Are Secondary Actors in Securities Frauds Subject to Section 1 Article 20 of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 A Critical Analysis Focusing on the Financial Misstatement Cases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上述第20條之責任主體為何,在我國學術界與實務界素有爭議。經由我國立法沿革的檢視並比較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下之Rule 10b-5的規定與其近年的發展,本文認為傳統上關於第20條責任主體的論辯方向顯有疑義,並主張在其他構成要件合致的情形下,任何人均可能須依該條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惟諸此行為人應賠償之損害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責,而非負連帶賠償責任。在分析第20條與民法侵權行為規範的關係後,本文並主張20條的存在,應限縮民法侵權行為規定適用於證券詐欺案例的空間,始係現行法制下的較佳推論。
起訖頁 171-214
關鍵詞 證券詐欺特殊侵權行為主要行為人次要行為人幫助與造意者securities fraudspecial tortsprimary actorsecondary actoraider and abettor
刊名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期數 201303 (42:1期)
出版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該期刊-上一篇 運動參與者於運動中對他人人身侵害之民事責任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