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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神秘告別式之後的奇異重生:評勞資爭議處理法關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的修正
並列篇名
On the Absurdity of the Labor Law Regulation that Right Disputes Can’t Be Settled by Strikes
作者 黃瑞明
中文摘要
立法院在民國98 年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其中第53條第1 項後半段增列「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之規定。此一立法誠然符合通說的主張,卻嚴重背離國情。蓋通說係來自德國理論,該國工會力量強大,足以與資方分庭抗禮,締結團體協約之風自是盛行。我國則反是,工會積弱不振,團體協約也因此幾乎不見諸實務。此種工會結構亦導致權利事項之爭議為數遠高於調整事項之爭議,將罷工之對象侷限於後者自會在結果上扼殺工運生機。筆者曾經為文自法社會學觀點指出此一問題,但卻未能引發同行迴響,這顯示欠缺論爭文化的嚴重現象。勞工為了規避相關要求,往往在罷工之前佯裝雙方存有調整事項之爭議。究其實,勞委會一度有意在勞爭法草案中放棄增列新規定,但終究無法改變其後行政院院會與立法院內之發展。
起訖頁 49-116
關鍵詞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 項後半段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團體協約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罷工爭議行為工會法社會學論爭文化多伊伯樂太子汽車罷工事件the last part of Section oneArticle 53 of the Act for Settlement of Labor DisputesTrade Union ActCollective Agreement Actcollective agreementright disputesinterest disputesstrikesindustrial disputestrade unionssociology of lawdiscourse cultureDäublerAuto21-Strike
刊名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期數 201303 (42:1期)
出版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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