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於全球經濟發展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投資者能為地主國帶來資金、就業機會,並促進產業水準的提升,然而其亦可能對於地主國產生負面影響,而此即必須透過內國法與國際法加以規範。於規制外國投資活動的法律面向上,對於外國投資者財產進行徵收,其同時涉及投資之法律管制與保護,對於投資者權益亦影響最鉅。依據傳統國際習慣法,國家得對於境內外國人所擁有的財產加以徵收,惟國際法亦課以其相對的義務。然而,自十九世紀中期卡爾伏理論(Calvo Doctrine)的提出開始,國際間便展開不同於傳統規範的國際法實踐。不論是總額折價協定(lump sum agreement)的締結,抑或於聯合國大會中所通過諸多有關自然資源永久主權(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決議下的國際法實踐,均使得傳統規範所具有的習慣法地位產生動搖,並導致國際投資法律環境的不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