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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毒品法院與社區監督制度
作者 黃正雄
中文摘要
藥物濫用治療可以多種方式結合刑事司法系統,包括緩刑附治療、毒品法院綜合司法監督及鼓勵治療,在獄中治療附隨出獄後以社區為基礎的治療,以及在假釋或緩刑監督下的治療。藥物濫用者的成效可經由刑事司法專業、物質濫用治療提供者及其他社會服務機構等跨機構的協調與合作而獲得改善。而藉由共同工作,刑事司法及治療系統能夠最有效地將資源用於有益他們所服務的個人或社區的健康、安全及福利。另因藥物濫用為美國甚為盛行的精神健康問題,乃尚有所謂「民事收容(Civil Commitment)」制度,即藥物施用者若對自己或他人具有危險性時,在美國許多州訂定有特別法規定相關民事收容程序,而非以一般民事收容法規處理之,此種情形係指藥物施用者慣常性的欠缺自制、神志不清、無法理智地作有關治療或個人基本需求或安全之決定。許多州要求必須收容在特殊的設施,有些則否,另有些州允許在無特殊設施的情況下收容於監所內。又有些州對於藥物施用者的收容期間較之對於一般精神疾病患者之期間為短。事實上對於施用毒品而成癮的行為,由早期道德欠缺模式所主張是自願且不道德的自我選擇而須對其行為負責,到後來醫學模式所主張是基於生物及基因造成損害自我控制而無須對其為負責,如今則係認其為可治療的犯罪行為,似乎係採取二者之綜合模式的結果。而這些藥物濫用成癮者可以由司法系統進行基本的介入,而由訓練良好之精神健康領域的專業人士進行最佳的改善。
起訖頁 290-311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1301 (13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日本裁判員制度實施三年之檢討
該期刊-下一篇 運動競賽中施用禁藥的刑事可罰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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