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法制史研究:中國法制史學會會刊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唐代的姦罪——以唐律為中心的探討
並列篇名
The crime of sex in the T'ang China as seen from Tanglu
作者 翁育瑄
中文摘要
本文以《唐律》的姦罪規定為主,探索唐代如何制定姦罪的刑罰規範。《唐律》對於姦罪的規定,主要依犯姦雙方之關係與身分,以良人、親屬、良賤、以及特殊身分等四種情況來論罪。姦罪犯行有和姦與強姦之別,和姦為男女同罰,強姦則只坐男性。這些基本原則已見於漢初的《二年律令》,顯示傳統法律中的姦罪觀念,在漢初時已具備了雛形。親屬與良賤方面,因為前代服紀的導入,《唐律》強化了尊卑觀念,而使得近親相姦與良賤相姦之罪刑,有了複雜化的傾向,並建立依親疏貴賤區分量刑輕重之原則。尊卑觀念強化之後,家父長地位得以確立,卻也使得女性、奴婢更加弱勢。因為強調家父長的權威,包括姦罪在內的眾多法條,均不利於女性。特殊身分如官員與僧道之犯姦,其刑則重於常人;唐代前期還曾經實行過將犯姦高官妻妾沒官的措施。其他如捉姦、殺死姦夫與本夫、拐逃,以及結婚、離婚等與姦罪有關條文方面,亦是在維護家父長權威的前提下論刑。對於和姦雙方皆為「相容隱親」的情況,《唐律》明定不得告捕;至於「非容隱親」,《唐律》亦暗示「不必告捕」。並且《唐律》所規定「違律為婚」的情況,顯示部分違法結婚之罪刑等同於犯姦。此外,《唐律》的姦罪對於特定職業或階級並未進行規範,所以尚不能稱作全面性的法律。姦罪對家內秩序的規範,亦因強調家父長的權威而存在不公之處。
起訖頁 53-104
關鍵詞 唐律姦罪和姦強姦Tanglusexadulteryrape
刊名 法制史研究:中國法制史學會會刊  
期數 201212 (22期)
出版單位 中國法制史學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該期刊-上一篇 從地獄審判的書寫看唐代司法收賄現象
該期刊-下一篇 明清之際的激變良民律及其實踐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