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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
作者 謝哲勝
中文摘要
地上權的客體為土地,而基於地上權的內容為使用土地,為用益物權的一種,地上權的標的物是土地,地上物則是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地上權人為使用土地,須占有土地,但地上權於地上權設定完成時,即已存在,不以交付占有為要件,但地上權人仍可基於地上權請求土地所有人交付占有。然而可否以土地的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學理上有不同見解,在探討此議題後,即可解答此案例。
起訖頁 12-14
關鍵詞 地上權地上權客體共有應有部分設定負擔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303 (1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303012500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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