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受侵害的類型包括對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的侵害、對物之實體的損害以及對物的使用功能的損害三種。對所有權人法律地位的侵害,涉及無權占有與非法占有遺產時,應當優先考慮物權法與繼承法的規定,物(產品)因內在缺陷導致自身毀損、滅失,並不構成出賣人對買受人物之所有權的侵害,對物之使用功能的損害,通常僅限於過錯責任而不包括嚴格責任。物之功能受到妨害引起損失時,其是否受到保護與侵權法所採取的立法模式密切相關。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不宜解釋為法國的放任式立法模式,因此對所使用功能的侵害與純粹經濟損失的區分很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