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1年起,人民調解的解紛數量逐年下降。對此現象,學界的解釋幾乎都集中於其他解紛機制的分流。定量分析表明,民事訴訟在1997年以前分流了人民調解的部分糾紛,但此後這種分流日趨減弱,基層法律服務所沒有起到分流作用,公安機關分流了部分特定糾紛,但沒有實質性地影響人民調解。人民調解解紛數量下降的原因可能要從糾紛形態變化的角度解釋,即糾紛形態本身隨著社會的轉型而發生了變化,適合人民調解解決的糾紛減少。這種新的解釋能夠得到現有資料的印證,也能讓我們重新認識人民調解解紛功能弱化的已有判斷,還能啟發我們思考國家糾紛解決機制供給的宏觀戰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