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增設證券民事責任條款以圖擺脫其重公法、抑私權的詬病,但由於證券市場的特殊性,證券違法行為的隱蔽性、專業性、多發性和複雜性,以及證 券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間立法理念的抵牾和制度失洽,證券民事責任的實現面臨困境甚至裏足難行。重述證券行政責任,從而理性認識其作為證券法本位責任的地位和功能,並通過發揮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協同作用、提升證券執法機關的法律地位、降低懲處證券行政違法行為力的證明標準和探索構建證券行政執法和解制度,改進和完善證券行政責任實現機制,凸顯其對於強化證券市場監管、遏制和預防證券違法行為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