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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雜誌
19990215 (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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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因為被告是法官,證據能力才能被正視?
作者
范曉玲
中文摘要
刑求一直是我國刑事司法揮之不去的陰影,被告因在警調單位遭到刑求而自白犯罪,或者供述其他共同被告犯罪,該自白被當作認定犯罪事實之重要依據者,屢見不鮮。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明文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依此條文之當然解釋,被告自白應具備「任意性」,始得作為證據,然則,被告是否遭受刑求逼供,究竟應由誰負責舉證?
起訖頁
9-11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19990215 (19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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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調查權之濫用
該期刊-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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