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果關係的推論,究竟需要多少證據的支持問題,我將援引Darwin的天擇理論作為案例,簡短回答之。這個案例一方面顯示出典型之因果推論的形式,亦即最可能之原因推論;另一方面則顯示,即使最嚴謹的科學推論也難以完全判定現象發生的原因。我認為法庭上之訴訟過程的推論也同樣屬於最可能之原因推論。雖然這表示訴訟推論的結果並非完全確定,但也表示訴訟雙方所追求的目標都同樣是儘量使己方支持的原因假說成為最可能成立的假說。如此的目標界定使得舉證責任應隨證據之競爭互呈而動態轉移,而這點在公衛訴訟案件中尤其需要予以強調與肯認,因為在此類案件中,原告往往不成比例地屈居弱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