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時期近四百年的分裂,至隋代告終,伴隨統一國家的產生,持續地進行政區的整理。隋初繼承北齊廢縣後的政區結構,形成開皇3年罷郡為主的調整。開皇3年以後,國家強化其掌握戶數能力,持續增置新縣,尤其以開皇16年為最。開皇增置縣多集中太行山東麓走廊與河北南部,東部、北部較少。增置縣的普遍分布配合開皇15年廢州縣鄉官等措施,強化了國家統御地域社會的能力,削弱數百年來士族動員地域社會的能力。在州的層級,開皇10年以前著重調節州縣統轄關係,但開皇16年大幅置州,導致州縣統轄關係的失衡;同時,開皇16年析州時的空間參考架構是開皇3年罷廢的郡。大業政區的調整,在縣的層面著重縣治距離的合理規劃,罷廢距離過近的縣,將縣治平均距離提高至60-70里左右。同時,大業改革也降低了置縣與戶數的關聯,表明大業調整是基於行政優先性的考量。在州、郡層級,大業「改州為郡」也是基於行政優先性,針對開皇後期州縣統轄關係的失調,作出合理的調整。無論是郡縣統轄關係或空間結構,大業政區與開皇6年政區的相近,說明大業「改州為郡」的意義不在創新而有其繼承的一面,基於行政的立場,回歸開皇中期合理的政區結構。因此,大業「改州為郡」的歷史意義,應定位於將開皇16年逸出行政合理規範的政區結構,重新導回合理政區結構的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