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各國對於酒醉而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標準各有差異,即可獲知,所謂已有多國實務經驗或自然科學上已經確認的論調存在疑問;且以本案件行為人的情況可知,即便已經達於法務部所採的認定標準,在具體上卻非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因此可以瞭解,每個人的酒精承受程度並非相同,即「由於每個人體質對於酒精的反應各有不同,有人僅飲半杯啤酒,卻已語無倫次或無法站立,其體內酒精濃度雖然極低,但應仍可符合『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反之,有的人確實千杯不醉,即使測出血液濃度超過所謂標準,但未必達到欠缺正常駕駛行為所需的注意及反應能力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