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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三八七號—立法委員任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及相關首長、政務委員應提總辭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起訖頁 110-114
關鍵詞 任滿改選第一次集會比較解釋解釋論消極主義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511 (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三八六號—公債發行條例關於無記名公債債票不得掛失止付之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對其後依該條例發行者停止適用
該期刊-下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三八八號—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仍有刑事豁免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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